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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手段侵财案件的实践认定
《检察实践》
2011年
24
37-39
贾潞斌;牛庆辉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1:2009年2月,甲所在村的村委规定,欲申请宅基地者,必须预先向村委交付3万元保证金,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3万元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费用由村委进行相应处理.如果申请没有被批准,村委将退还3万元。甲申请后.将一本以自己的姓名开户、存有3万元现金的活期存折交给了村委,并告知会计存折密码。
侵财案件        实践        活期存折        2009年        使用费用        宅基地        保证金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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