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制改革探索调查
主任检察官制,又称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它是新时期地方检察机关改进办案方式、探索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主任检察官制的性质和定位是检察机关内部独立的办案组织,其改革方向是使检察官成为办案的独立主体。
自2007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北京一分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院”)等地方检察机关,在总结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验和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主任检察官制的有益实践和探索。现结合调研情况,对京沪两地三院探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京沪两地三院主任检察官制改革探索的基本情况
北京一分院自2007年开始在该院公诉一处和公诉二处试行主任检察官制。该院根据所受理案件的特点和对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为该制度设计的首要考量因素,充分借鉴吸收主诉检察官制的合理内核,将优化责权利协调统一作为主任检察官制设计的重点。主任检察官制平衡了主任检察官的责权利,增强了公诉队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自主任检察官制试行以来,该院办案效率显著提高,办案质量逐年上升,公诉创新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
上海闵行院自2011年初开始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主任检察官制的探索,2012年10月进一步扩大试行面,在公诉、金融检察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等三个部门也进行了该制度的深化应用。该院主任检察官制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1名主任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或者助理检察官)、书记员共6—7人组成的办案大组;另一种是由1名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小组。相应地,办案责任制也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主任检察官审批决定制,即对于一级风险和二级风险的案件,直接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办理。目前,该责任制共办理了全院约80%的案件;第二种是主任检察官制和原来的三级审批制相结合的办案形式,即对于三级风险和四级风险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并提出审查意见后,直接交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或由分管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目前,该形式共办理了全院约20%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制试行以来,该院办案效率得到极大提高,“放权”和“限权”相互制衡,类案专办与重案稳办兼顾,主任检察官的责权利实现有机统一,稳定了主任检察官队伍。
上海浦东院自2011年起在该院所有的业务部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主任检察官任职期间,其职务不与行政职级挂钩,但享受上一层级浦东新区规定的部分待遇。该院根据业务部门的不同和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办案需要,分别确定了不同的人员配置。此外,该院还建立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办案督导制、履职保障机制和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从而构建了比较完备的主任检察官办案保障机制。
总之,京沪两地三院自主任检察官制试行探索以来,在提升检察办案工作效率、强化检察办案活动的司法属性、拓展主任检察官的职业前景等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效果。
首先,大幅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在原来的三级审批制下,无论什么案件,都是先由具体承办的检察官提出承办意见,再交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来审核批准,然后提请分管检察长进行讨论,周期长、效率低、效果差。而在主任检察官制下,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了大胆放权,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太大争议的案件,都可以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决定,减少了三级审批制下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批这两道程序,避免了大量案件的积压,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以上海闵行院为例,自2011年主任检察官制试行以来,80%以上的案件最终都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即由主任检察官最终决定的模式。以上海浦东院为例,2012年该院刑检部门共批捕3561件5074人,同比上升28.3%,提起公诉5727件8052人,同比上升65.3%,均为历史最高,占整个上海检察系统刑事案件的20%左右。再以北京一分院为例,该院自试行主任检察官制以来,公诉一处2007—2010年四年间的结案率分别为96.5%、98.4%、105.2%和107.4%,公诉二处2009—2011年四年间的结案率分别为82.86%、92.6%和98.73%。应该说,办案效率的提升,是主任检察官制带来的一个最为积极和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