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乃胜
安徽师范大学
我们认为,人权法学是正在兴起的独立的部门法学。在我国,人们对部门法学划分的标准尚存不同的认识,
[1]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区分部门法学的最主要的标准是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毛泽东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2]人权法学以基于“权利—权力”关系的人权,即国家如何保护人权并使之得到充分的实现为研究的基本对象,与宪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及诉讼法学比较起来,有自己的研究范围,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新的、但十分重要的法学部门。
一、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
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是人权法学的根本问题,因为它决定了人权法学的内容、体系结构以及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任务和作用,换言之,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权法学的逻辑起点。
直观地看,“人权法学”直接告诉人们的研究对象,即人权法学是以人权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但问题是法学各部门都涉及到人权问题,要么是研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问题,要么是规定当人们实体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时的救济手段。“人权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有什么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规定性?
人权法学以人权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人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权,实际上人权是人权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人权是人权法学基础之基础。那么,人权法学所研究的人权到底是什么?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并未给出一个大家都接受的人权定义。国外学者有关人权的观念可参阅:(1)沈宗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载《当代中国人权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2)[英]米尔思:《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3)[美]路易斯·亨金:“人权概念的普遍性”,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我们既没有能力也无意在此对人权下定义,尽管这是人权法教学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许多学者认为人权就是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种作为人类成员而具有的权利,它首先是一种权利。”
[4]我们也认为,人类成员的权利无论是应然权利、实在法权利还是实有权利都是人权,问题在于它们都是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人权法所调整的人权吗?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一切人权都是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但如果这样界定的话,实际上是把符合法治要求的一切实在法都当成了人权法,这显然与我们的论题相距甚远。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在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探究作为一个实在法新部门的人权法的调整对象—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作为人权法学研究对象的人权只能是那些国家
[5]作
为义务或责任主体
[6]的人权,因为人权法所调整的人权“一般系指人民之公权,即人民对于国家所享有之权也。”
[7]
人权具有十分复杂的属性,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关注、研究。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认为:人权分狭义的人权和广义的人权。狭义的人权是指社会(市民社会)领域的人权;广义的人权是指社会领域的人权再加上公民权,即国家或政治领域的人权。
[8]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说,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一定有相应的主体承担义务。
在传统的公法关系中,公民和社会
[9]都是人权的权利主体,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义务主体。
[10]此类人权是人权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的主体与承担义务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或者说,两个或多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为权利人、互为义务人。一般说来,这样的权利不应该是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但这不是绝对的,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要与国家权力发生了关系,该种权利也就成为人权法的调整对象,这时权利也就从私法权利转化为公法权利。如国家怠于制订民事强行法规范而导致当事人难以实现意思自治,或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设定权利后,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权利无法实现,国家不予救济的。
现代国家
[11]具有对内的、对外的,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许多职能,为了实现这些职能,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公权力。但国家实现这些职能只是国家存在的手段,国家的目的是人民的自由与幸福—用法律的术语来说,这种自由和幸福就是权利和权利的实现。换句话说,公权力是以人权为存在前提的。“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
[12]所以人权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基于“权利—权力”关系的人权,即国家如何保护人权并使之得到充分的实现。
二、人权法学的研究范围
人权法学的上述研究对象是否具有独立性还必须与其研究范围结合在一起考察。
(一)人权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围
人权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
1.人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人权的概念、起源、属性、分类,人权的实现机制等。
2.人权法史。包括人权(法权要求和实定法规定的人权)发展史、西方人权思想史、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史等。
3.国内法上的人权。包括实体法上的基本人权和一般人权,人权的救济。
4.国际法上的人权。包括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理论,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重要的国际人权法文件,人权的国际保护等。
(二)人权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在人权研究范围上的关系
除人权法学外,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及诉讼法学等法学学科都研究或涉及人权问题,正是由于各学科一起努力,才促进了人权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并在.2004年成功推动“人权”入宪。不同的法学学科都研究人权问题这是共性,但不同的学科研究人权问题的视角和范围是不一样的。
1.人权法学与法理学
[13]
按照张文显教授的说法,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
[14]而法哲学是法理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换言之,法理学必须研究人权问题,但法理学主要研究人权在法学(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人权的证成。首先,法理学要研究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人权的概念、起源、属性、分类等问题;其次法理学要研究实在法上的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机制问题,具体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及权利—权力关系等问题;第三,“当人们主张人权(特别是应有人权)的时候,他们除了引用实在的法律之外,仍需要用其他方法证成。”
[15]证成人权,是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比较而言,人权法学并不研究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也不应该研究人权的证成问题。
2.人权法学与宪法学
人权法学与宪法学都研究人权,但研究的层次不同。我们认为,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可以从人权属性的角度,将人权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