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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
3
57-63
吴卡;宋连斌
浙江师范大学;武汉大学
国际私法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解决方案:直接解决方案和间接解决方案.前者试图通过创设国际法律规则和协调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来直接解决冲突,而后者强调国家有权不接受或退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来间接避免冲突.这些方法都有缺陷.要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应通过规则方法的完善、协调方法的补足、不接受和退出管辖方法的修正以及各种方法的综合利用等来探究解决的路径.
国际司法机构        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吴卡 宋连斌

浙江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摘要】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解决方案:直接解决方案和间接解决方案。前者试图通过创设国际法律规则和协调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来直接解决冲突,而后者强调国家有权不接受或退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来间接避免冲突。这些方法都有缺陷。要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应通过规则方法的完善、协调方法的补足、不接受和退出管辖方法的修正以及各种方法的综合利用等来探究解决的路径。
  【关键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管辖权冲突
  20世纪2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其相互间的管辖权冲突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演进历程。{1}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存在两种情形,兼具两种后果。情形之一是同一国家就同一争议同时或先后向不同的国际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而产生的“重复诉讼”,之二是不同国家就同一争议交叉同时或先后向不同国际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而导致的“对抗诉讼”。

  无论是“重复诉讼”还是“对抗诉讼”,都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国际司法机构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多,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作用的加强,国家对国际司法机构信任度的增加和通过司法方法解决争端意愿的增强等,这些都是积极的因素;另一方面,因这一现象而导致的国际法解释的混乱、国际司法机构权威的减损以及不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消极后果也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忧虑。{2}

  如何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的热点问题,各种方案纷纷出台,但是迄今并未形成普遍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本文拟首先就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各种解决方法及其缺陷作一简要阐析,然后在探讨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原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比较完善的解决策略和路径。

  一、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之内容

  目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直接解决方案,二是间接解决方案。前者试图通过设立法律规则或构建协调合作机制来直接解决冲突,而后者则允许国家不接受或者退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以此达到间接避免冲突的目的。

  (一)直接解决方案

  1.规则方法

  规则方法主要着眼于创设国际法律规则来解决管辖权冲突,强调国际法律文件中各种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应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创设国际司法机构的条约、一般性争端解决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国际协定的批准文件和接受管辖权的声明等。这些条款则主要包括排他性条款、{3}互补性条款、{4}优先性条{5}以及处理多个管辖权并存的其他调整条款,如先受诉管辖原则条款。{6}

  2.协调方法

  协调方法试图通过协调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来避免管辖权冲突。这一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在国际司法机构之间进行的平位协调;二是通过建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等级体系或专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机构来进行优位协调。

  主张平位协调的学者认为一个包括国内和国际司法机构在内的“全球法院共同体”正在出现。这一共同体不是正式建立的,而是基于某种“阶级意识”或“法官的自我认知”形成的。他们希望国际、国内法官能够打破隔阂,在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原则来构建他们之间关系时,能够自发建立起一种非正式的司法协调制度,来解决或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在内的各种共同面对的司法问题。{7}

  主张优位协调的学者中,有的设想建立一个国际司法等级体系,使国际法院成为一个上诉审法院,或者设立一个专门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仲裁庭,希望这些上级机构或专设法庭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发挥建设性的作用,{8}还有的学者设想根据个案明确该案的最高国际法庭,或者建立各国际法庭向国际法院提交先行裁决的机制;或者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保证司法解释的一致性。{9}

  (二)间接解决方案

  1.不接受管辖

  这一方法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国家可以不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从而间接避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不接受管辖的方式,则由于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实行同意管辖模式,那么国家可以选择不接受其管辖,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没有发表任择性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0}或者国家也可以通过保留等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实行一般强制管辖模式,如WTO,那么国家只能通过不批准其基本条约来避免受其管辖,由于这种管辖模式的性质,国家不能通过保留等形式来排除管辖。

  2.退出管辖

  这一方法主张,根据国家主权,原先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国家有退出其管辖的权利,这样也可以间接消除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条约中,明确禁止退出的情形并不多见,它们往往会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或者对退出事项未作任何规定。对于实行一般强制管辖的国际司法机构,退出其基本条约,甚至是退出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是一国不受其管辖的唯一可行方法。在理论上,退出实行同意管辖模式的国际司法机构要比退出实行一般强制管辖模式的国际司法机构要容易。例如,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和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是截然分开的,国家可以退出国际法院而不受其管辖,但仍然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也可以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11}

  二、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之缺陷

  (一)规则方法之不足

  规则方法试图从国际立法的角度直接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问题,主要强调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的作用,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但其主要问题在于,现有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被分散规定在各个独立的国际文件中,虽然在解决个别冲突时可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由于各个条款的自足性,未形成一套统一的、普遍性的制度,所以不仅其内容多有重复矛盾之处,如排他性管辖权条款之间的矛盾、互补性条款和优先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等,而且其适用范围可能过于狭窄而不能被广泛适用。“要让这些条款依据其立法目的得到适用,每个案件中的诉讼当事方、诉讼标的和法律诉求都必须相同。涉及相同当事方和主要争端的多个诉讼通常无法通过这些规则来解决,这是因为在自足性的法律制度下,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涉的诉讼标的或法律诉求也不一定就是完全相同的。”{12}

  (二)协调方法之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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