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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强行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
3
51
赵宇霆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
本文从国际强行法的角度来探讨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国际强行法作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规范,任何国家条约行为和国家合同行为均不得违反;西方国家频频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指责中国,并借此对中国实行制裁。然而,他们却从来不指出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只是指出普遍的、笼统的人权保护。笔者认为,普遍的、笼统的人权国际保护原则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只是在某些具体的人权保护领域才存在国际强行法规范,因此不能以普遍的、笼统的人权国际保护为由随意对他国进行指责、制裁,甚至干涉他国内政。
人权        国际保护        国际强行法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强行法

赵宇霆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从国际强行法的角度来探讨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国际强行法作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规范,任何国家条约行为和国家合同行为均不得违反;西方国家频频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指责中国,并借此对中国实行制裁。然而,他们却从来不指出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只是指出普遍的、笼统的人权保护。笔者认为,普遍的、笼统的人权国际保护原则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只是在某些具体的人权保护领域才存在国际强行法规范,因此不能以普遍的、笼统的人权国际保护为由随意对他国进行指责、制裁,甚至干涉他国内政。
  【关键词】人权 国际保护 国际强行法
  对人权的保护长期以来是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事,由一国的国内法来保护。二战伊始,由于法西斯大规模地侵犯人权,人权问题广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将人权保护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以来,国际社会相继缔结了大量的国际条约来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然而,所有这些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它们的效力范围有多大?它们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由于各国历史条件的不同和文化的差异,各国及学者们对此看法不一。本文主要探讨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这些有关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规范是否构成国际强行法?以什么形式成为国际强行法等问题。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1]。真正普遍意义上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从《联合国宪章》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开始的。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据此宗旨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此《宣言》在其前言中指出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的目的在于:将人权“作为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目标,务望个人及社会团体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力求借训导与教导激励人权与自由之尊重,并借国家与国际之渐进措施获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认与遵行。”[2]并详细列举了人权的主要内容,它推动了人权概念的深化。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是联大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使得国际人权运动从此篷勃发展。

  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分为世界性的人权保护和区域性的人权保护。世界性的人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依靠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或联合国主持制订的有关人权的一般性或特殊性公约来实现的,如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一些关于尊重和保护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性公约;区域性国际人权的保护制度主要是依靠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或主持制订的一般性公约来实现的。如195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宪章》等。在这些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人权

  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两个公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这两个公约在第一章第一条中都规定了:“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权利、工作条件,同工同酬、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保护,生活基准,身体健康,受教育权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生存权,免受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之惩罚,免受奴役和强迫劳动,迁徙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婚姻权,选举权,以及禁止宣传战争,鼓吹民族和种族或宗教仇恨等。

  (二)消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

  在防止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方面主要有三个重要文件:1、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在此《宣言》序言中指出:“郑重宣告,全世界一切种族歧视形式及现象的迅速消除及确保对人格尊严的了解与尊重,实属必要。”[4]2、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第二条指出:“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谅解之政策。”[5]3、197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一条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由于种族隔离的政策和办法与类似的种族分离和歧视的政策和办法所造成的不人道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6]

  (三)惩治灭绝种族与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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