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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
《海峡法学》
2011年
3
84
陈树斌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缓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诉讼社会的合理反应,具有弥补相对不起诉之局限等价值。缓起诉引进的本质是检察裁量权的扩张,应根据控权理论在实体上严格界定,在程序上加以规制,在激荡冲突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缓起诉        检察裁量权        宽严相济
缓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陈树斌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缓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诉讼社会的合理反应,具有弥补相对不起诉之局限等价值。缓起诉引进的本质是检察裁量权的扩张,应根据控权理论在实体上严格界定,在程序上加以规制,在激荡冲突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缓起诉;检察裁量权;宽严相济
  一、缓起诉试点合宪性危机后的反思

  “所谓‘缓起诉’,一言以蔽之,就是暂缓起诉之处分,或者说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条件成就’之后处分才会确定,‘处分确定’之后被告才能终局获得不起诉之利益”{1}。缓起诉是审前程序中检察官行使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起源于德国、日本等国,对满足当代司法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体现了慎重起诉的立法意图{2}。近年来,为了促进检察改革,完善诉讼制度,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现行审查起诉方式开展了不懈探索,其中尤以缓起诉引人注目。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等都对缓起诉进行了有益尝试,尽管具体称谓各异,有的叫暂缓起诉,有的叫附条件不起诉,但实质内容一样。在承认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缓起诉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扩张,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诉讼制度创设的权力属于人大,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缓起诉的试点工作存在合宪性危机,如石击水般地引发了远非限于法律人的关注,“肯定论”与“怀疑论”争执不休。

  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前瞻的探索仍有必要,尤其是当被学界称为“精辟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样本”{3}的《刑法修正案(八)》刚刚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日可待之时,更要把目光放长、放远。从缓起诉试点的经验以及学者论证和公众诘难角度,我们不但要思考缓起诉如何纳入法律中,更需关注对检察权的合理控制以消减公众的质疑。通过对该制度理论根基与存在价值的考察,继而根据控权理论,将其限制于法治框架下,在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中寻求平衡,这可能是解决的方案之一。

  二、缓起诉制度引进的本质是检察裁量权的扩张

  世界各国与各地区的检察机关一般都拥有或大或小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与受法律约束的‘羁束行为’相对称,后者指的是行为主体在作出判断和采取一定的行为时,受法律的约束。自由裁量则与之相反,行为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采取一定的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就是从法律的约束中解放出来”{4}。

  缓起诉作为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缓冲,是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其孕育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理论根基,与大陆当下的刑事政策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

  (一)缓起诉制度的理论根基

  一项制度的构建,背后总有某种理论在支撑,并且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要么与时俱进被赋予新的内容,要么格格不入湮没于历史的浪花。实际上,缓起诉从一开始倍受争议到现在成为立法建议,是在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刑罚个别化思想、谦抑精神与人道主义等现代司法理念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

  1.目的刑理论与起诉便宜主义

  人类对刑罚的认识经历了从报应刑到目的刑的嬗变。报应刑理论源于人类原始复仇本能,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其局限性日益显现。于是,刑罚目的和功能开始倍受关注,“目的刑主义认为,立足于刑罚不是报应,而是改造、教育,认为刑罚的目的必须是矫正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使其重返社会”{5},刑罚理论的转变直接影响到相关的诉讼理念,与报应刑理论“有罪必罚”、“有罪必诉”相对应的起诉法定主义也失去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并渐次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

  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起诉法定主义的一种松动与拓展,检察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重要区别。缓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实践中的重要表征之一,在此意义上说,其实质上是赋予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起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要求检察机关在符合起诉的前提下,讲究起诉的合理性、目的性与必要性。

  2.刑罚个别化思想与教育刑

  刑罚个别化思想是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内容,随着现代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及对特殊预防的重视而显现出生命力。该理论反对离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来确定统一刑罚标准,主张按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来适用刑罚。“刑罚之社会防卫目的之达成,要透过教育犯人成为善良之社会人以回归社会”{6}。上述学说对刑法与刑诉法都产生重要影响,并为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自由裁量的效用在于,可以使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于该具体案件的处理办法,充分考虑到犯罪原因的多样性、诉讼中人的因素并为适应社会及人的实际复杂性而做出理性选择。以缓起诉的方式将部分轻罪不立即起诉,并为行为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考察帮教,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之机能,符合教育刑的主张。

  3.谦抑精神与人道主义

  “刑罚这种制裁具有强制力,由于它同药效较大的药物一样伴有副作用,判断以什么作为刑罚的对象时,必须慎重考察对这种行为是否有必要动用刑罚来抑制,这就是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或者补充性’”{7},学者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认识势必影响到刑罚观,并最终在新社会防卫运动中得到扩展。“在谦抑性的背后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8},所谓人性化原则就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要贯彻人道主义的精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处置时,应考虑其作为人的尊严,把他们当人看待,亦即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

  缓起诉制度的发展是新社会防卫思想的现实体现,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现实与理想、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适时结束或者暂停刑事追诉,可以避免给其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一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心里将产生恐惧,如果被推上法庭且被判处入狱后将极易产生心理障碍。缓起诉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恢复犯罪嫌疑人的自尊感,重建其受损的羞耻感,强化其内在的心理控制力量,内化成抵制诱惑的心理堤坝,防止其在监狱里因“交叉感染”而发生人生的背离。因此,缓起诉在充分发挥起诉便宜主义所蕴含的内在机能的同时,极大的体现了刑法谦抑之现代理念,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人道主义的朴素情怀。

  (二)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价值

  缓起诉制度能够使检察机关针对个案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依法作出相对科学的决定,在维护各方权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司法工作要求,其价值在于:

  1.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以研究犯罪现象为基础,以防卫社会为目的,在对犯罪现象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总结,为治理犯罪现象进行科学决策。“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秩序的转型,而这一转型也意味着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9}。“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0},宽严相济是“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大陆刑事法律中的体现,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扬弃。

  “即使并不是非常微妙的犯罪,根据情节也可以不起诉的方针已经确立,同时还产生了灵活运用‘缓诉’的主张。这一主张与其说来自财政上的理由,毋宁说是基于对暂缓起诉所带来的刑事政策上积极效果的认识”{11}。缓起诉赋予检察机关对符合某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突出表现为将原来由审判阶段确定的缓刑,前移到起诉阶段。缓起诉制度的实行,除了充分彰显了上述刑事政策和理念外,还可以一定程度反映被害人和社会的意愿,特别是在加害人和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缓起诉或者不起诉更能反映社会对该犯罪行为及行为人的态度,能够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缓起诉制度是对诉讼社会的合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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