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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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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安迪苏蛋氨酸公辅物料输送管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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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安迪苏蛋氨酸公辅物料输送管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环评〔2025〕表63号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化泉州石化安迪苏蛋氨酸公辅物料输送管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共建设6条管线,其中4条管线(甲醇、丙烯、液氨、富胺液)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泉州石化”)相关装置敷设到中化蓝星安迪苏动物营养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苏”);1条CO2管线从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途经中化泉州石化敷设到安迪苏厂区;1条贫胺液管线从安迪苏敷设到中化泉州石化硫磺回收装置;管道主要依托泉惠石化园区现有公用管廊架空敷设,并增加部分外线管廊;同时配套建设贫胺液和富胺液缓冲罐各1个;配套建设甲醇、丙烯、液氨、富胺液付料泵各2台(1用1备)以及贫胺液输送泵2台(1用1备)。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函审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在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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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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