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五十一号)
《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已于2025年8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约配送员,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配送服务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平台企业是指统一发布客户订单信息、提出配送要求、确定网约配送员、支付相应报酬的经营主体;与平台企业建立用工合作关系的企业,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三条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网约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明确双方之间有关网约配送员劳动管理以及权益保障的权利义务,并书面告知网约配送员。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网约配送员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向网约配送员公开与其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算法规则,包括网约配送员进入与退出平台、订单分配、工作与休息、报酬与支付、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企业制定和调整前款规定内容时,应当征求工会和网约配送员代表的意见。
鼓励企业与工会就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要素在网约配送员的等级、接单权限、奖惩等考核中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