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22年11月1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年8月1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