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冷劲松
2025年6月18日
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8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设施设置行为,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布局,提升城市景观风貌与品质,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税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招牌设施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规定。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采用安全、环保、节能材料,鼓励使用可循环材料和开展高耗能材料节能提升改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规范使用计量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