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服务和保障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治引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和人工智能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重要使命任务,按照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线,保护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公平竞争,完善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体系,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东实践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二、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工作基调,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向上向善。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积极引导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千行百业,特别是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领域,促进科技发展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社会公众。坚持严格保护、宽容创新,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精准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并以审慎包容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场景意识,充分研究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原理和产业发展整体规律,在不同应用场景中,根据受损权益性质提供相应司法保护。坚持开放共享、互利互惠,准确把握数据等要素有力保护与高效利用的关系,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各类主体协同合作、共享共赢。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发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强化人工智能企业社会责任,坚决规制滥用技术侵害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确保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三、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战略定位,助力“人工智能+”科技与产业融合创新。在司法审判中锚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抓住用好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机遇,创新司法改革措施,完善司法程序规则。充分发挥广东科技集群优势、产业资源禀赋,以及鹏城实验室、广州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等重点基础科研平台牵引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为加快构建人工智能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提供司法保障。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深化人工智能与高端装备、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健康医疗等优势产业融合创新应用,促进广东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强司法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多场景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效应,服务和保障广东打造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高地。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夯实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法治保障。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在促进创新链、发展产业链中着力筑好法治链,为人工智能科技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强化高端芯片、智能算力、多模态大模型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高新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活力,为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提供司法支撑。积极总结提炼裁判规则,培育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政策宣讲引导,提升我国在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打造国际化人工智能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五、稳妥审理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激励协作创新与成果共享。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缔约自由基础上,遵循技术创新规律与产业实践特点,依法判定厘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综合考量技术贡献度、研发投入来源及成果形成过程,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确权与利益分配的司法裁判标准,有效维护科创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权利义务明晰、利益分配均衡的创新协作机制。

  六、依法审理人工智能技术合同纠纷,畅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链条。充分考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特点、行业标准、开发风险等因素,适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履行方式、延长研发周期、调整验收标准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积极推动合同有效履行。通过规范技术交易活动,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形成良好创新生态,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应用。支持广东省“粤算”行动计划实施,助力构建全省一体化算力体系,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千行百业落地应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