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4月2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届〔2025〕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 晖
2025年4月29日
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说理、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规划,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
(二)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四)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
第六条 司法所具体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及时进行委员选任和换届,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推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三)指导督促人民调解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印章、徽章、标识、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和统计报送等工作;
(四)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普遍排查,依法及时就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解答和处理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申请和投诉,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
(六)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结、交流和宣传,选编典型案例,推广调解工作经验;
(七)推动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施和经费等工作保障,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和救助抚恤等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第八条 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推动成立地市级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协会主要负责人民调解行业管理工作,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人民调解协会应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支持、参与、协助人民调解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应当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本土化实践,深度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将苏区红色文化、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等融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推广“客家围屋工作法”等具有地方调解特色的工作方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拓宽人民调解宣传渠道,将普法与调解结合,引导群众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