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已经202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岳峰
2025年4月30日
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根据《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和保障监督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以非诉讼途径化解优先,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行政决策、管理服务、行政执法等全过程,对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应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防范行政争议的发生。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医疗、消费、房地产、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农业生产、道路交通、土地房屋征收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监管,开展经营主体合规指导,支持和指导本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组织建设,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中的作用,组织其参与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处置、重大信访案件化解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发现村(社区)管理服务活动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合同、继承、遗嘱、财产分割、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及时明确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以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防控金融债权风险。
第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搭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公众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鼓励相关单位为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提供支持,防范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