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 根据2025年4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本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协调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缴存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个人信息、账户状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由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异地转入手续;职工到异地工作的,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异地转出手续。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接续到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