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1.【总体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排除适用】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涉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案件;
(3)当事人提出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可能成立的案件;
(4)新类型或者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疑难复杂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涉群体性纠纷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4.【程序引导】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再审权利、程序异议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