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参加诉讼及完成举证,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各级法院制定业务性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实践,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解答。
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
1.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什么是技术信息?
答: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3.什么是经营信息?
答: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4.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5.如何提供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
答:原告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的,应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如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
6.无法明确和提供商业秘密内容、载体的后果?
答: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7.如何举证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则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根据本解答第10条规定提交初步证据后,由被告就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为公众所知悉”承担举证责任。
8.如何举证证明“相应保密措施”?
答:原告主张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原告保密意愿等因素,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与商业秘密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原告主张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和权限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9.如何举证证明“具有商业价值”?
答:原告主张请求保护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可以根据该信息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信息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举证证明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告可以主张该阶段性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10.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举证责任如何转移?
答:在原告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提供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就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1.如何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相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2)原告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3)相关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
(4)相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12.如何举证证明相关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答: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包括文献资料、宣传材料、网页等;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13.如何举证证明“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答:被告主张原告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可以通过所涉信息及其载体的性质、所涉信息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价值相对应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原告的保密意愿、原告保密措施无效的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举证。
第二部分 商业秘密诉讼主体
14.哪些主体可以依法提起商业秘密诉讼?
答:能够举证证明其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可以依法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15.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体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侵权行为
16.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原告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7.如何举证证明被告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答: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可举证证明被告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商业道德。
18.如何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生产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产品手册、宣传材料、计算机软件、文档;
(2)被告与第三方订立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合同;
(3)被告所用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勘验结论;
(4)被告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材料;
(5)针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密钥、限制访问系统或物理保密装置等被破解、规避的记录;
(6)能反映原告商业秘密被窃取、披露、使用的证人证言;
(7)体现原告商业秘密存在的产品说明书、宣传介绍资料;
(8)被告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提供帮助的相关材料;
(9)被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邮件;
(10)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其他证据。
19.如何举证证明被告违反保密义务?
答: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义务的,可以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被告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若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可以举证证明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