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已于2024年8月27日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2024年8月27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财政保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规范引导、创新试点、案例警示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