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改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反不正当竞争重要政策,协调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要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以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规则、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遵守商业道德,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市场竞争纠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或者代表名称的标识、图形、代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店名称、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应用软件交互界面、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前款所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或者其来源的显著性特征的标识。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