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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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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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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通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敦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在无锡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二、申报内容

  1.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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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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