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敦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在无锡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二、申报内容
1.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2.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