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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2023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


    为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 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偿债方案确定的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清偿金额,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三条 前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下列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二)债务人财产中以设立信托计划方式清偿债权人的部分;

    (三)债务人财产中以应收账款清偿债权人的部分;

    (四)重整计划中留存并由债务人未来财产清偿的部分。

    第四条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支付该部分管理人报酬。

    第五条 工程款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变现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管理人对前款建设工程的维护、变现、增值以及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工程款债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工程款债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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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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