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
为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 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偿债方案确定的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清偿金额,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三条 前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下列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二)债务人财产中以设立信托计划方式清偿债权人的部分;
(三)债务人财产中以应收账款清偿债权人的部分;
(四)重整计划中留存并由债务人未来财产清偿的部分。
第四条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支付该部分管理人报酬。
第五条 工程款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变现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管理人对前款建设工程的维护、变现、增值以及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工程款债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工程款债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本院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方式。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