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应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包括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包容审慎、安全可控的原则,符合科技伦理要求,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措施,统筹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措施,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促进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实施、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的管理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与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协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新闻媒体、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企业等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宣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科普和应用体验,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良好氛围。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区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服务共享、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促进区域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推动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第二章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技术瓶颈突破。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在本市产业化应用。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和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推动知识产权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转化应用。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数据管理等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推动相关标准研制。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搭建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平台,建立模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三级测试体系,提升测试验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