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04号
《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于2025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优化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市经济信息、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的指导和保障,履行发布人才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开展就业服务等职责,支持行业领域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就业需求、人口变化等实际情况,开展职业学校整合优化工作,建设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支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鼓励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发布专业与产业对接状况、专业设置指引,引导专业设置和布局;支持职业学校增设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急需专业,加快建设人才紧缺专业,优化升级传统专业,推动专业匹配产业发展需求。
第七条 支持职业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将产业需求、市场供求、就业情况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
市教育部门应当优化专业设置程序,支持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开设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并按照规定备案;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自主论证设置专业方向。
第八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学校课程和教材建设的统筹指导、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联合开展课程设计,编写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课程和教材;将有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内容及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专业教学和技能考核相结合,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注重职业道德、法治素养、文化知识与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升,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积极参与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价、认定。
第九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合理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市教育部门建立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提供考试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初中及以上学历人员经申请可以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并注册学籍。
市教育部门统筹年度招生计划。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单列计划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鼓励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者其他一线劳动者。
第十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共享课程、师资等教学资源,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和技术创新等。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向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开放教学资源,为开展职业体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互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