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二十九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202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有房屋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