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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第2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
  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通过登记簿对配额的取得、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
  二、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配额登记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等具体事务。注册登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能:
  (1)制订和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
  (2)配额总量登记管理;
  (3)配额账户开设、变更、冻结、注销等管理;
  (4)因配额取得、变更、清缴、注销等情形导致配额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登记管理;
  (5)因配额冻结、解冻导致配额状态发生变动的登记管理;
  (6)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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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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