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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水循环系统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雨水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建设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研究制定财政、金融、用地、人才、产业以及技术创新等保障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审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城市原有的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时空分布、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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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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