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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8月14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

  (三)将第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民政、民族宗教、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给予褒扬激励”。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款中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八)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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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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