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资金分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建设支撑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厦门市标准化事业发展,对取得标准化成果、获得相关表彰或担任重要职务等项目的单位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四条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主体被吊销、注销或者名称被剔除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资助或奖励的情形。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对主导国际标准提案并获得立项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若有多家单位参与,资助额度平均分配。同一项目若同时存在主导和参与单位的,仅对主导单位进行资助。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对国家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资助。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对行业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2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资助。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