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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九号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严守国界、合力固边、依法管理、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边境相关工作,将边境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边境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指导、监督边境管理部门加强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边防检查以及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等;边境管理部门负责进出边境管理区通行检查管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治安、户籍管理,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以及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等。

  海关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外事部门负责陆地国界联合检查和边界日常维护管理,做好涉及边境事务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开展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边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边境管理工作,合力推进强边固防。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边境管理、海关、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健全边境管理情况通报、联防联管、应急处置机制,配合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内蒙古军区系统开展边防防卫管控。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边境管理制度,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防控体系,推进数字边防、智慧边防建设,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护边员补助、社会保险等政策,配备必要生活设施、装备装具,改善住(执)勤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捍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以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以及边境相关工作。

  自治区对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以及边境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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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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