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设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山东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鼓励企业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学技术最高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青年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青年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最高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青年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不超过5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数合计不超过300项。
第七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在本省工作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