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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5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陶瓷琉璃文化,促进本市陶瓷琉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影响力和知名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琉璃的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赋能、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陶瓷琉璃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陶瓷琉璃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陶瓷琉璃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推介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陶瓷琉璃文化,展示产业创新成果,采取公共场所展示、产品发布会、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展示活动,提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构建保护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陶瓷琉璃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传承和弘扬本市陶瓷琉璃文化。

  第十条  本市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实行分类分级、动态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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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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