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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更好联动长江经济带、辐射全国,当好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打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和科技创新策源地,推动长三角在科技强国建设中发挥战略支柱作用,成为国际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全球科技创新高地。

  二、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坚持战略协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强化战略规划和创新政策衔接与联动,跨区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坚持高地共建,推进科技平台建设、创新资源共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坚持开放共赢,集聚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塑造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坚持成果共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科技部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事项,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机制。

  市科技部门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技部门的工作联动,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部署,有序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地方金融、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相关工作。

  四、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协同培育和支持,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撑引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五、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集中优势资源,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省域中心建设,为长三角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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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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