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经2025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 进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工作;版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园林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质量提升、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促 进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和转化运用机制,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开展精准创新,培育和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现代商贸物流等产业,支持企业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自主创新,在申请专利前对其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精准对接服务,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定期盘点本单位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搭建的对接渠道和匹配的优质资源进行转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开放许可以及阶段性免费许可、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