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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八号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强化民生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实现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跨地域、跨领域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制作、应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范、协同共享、集成整合、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金融管理、农牧、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卡通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其他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明确应用场景、应用场所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开展应用、提供服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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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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