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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对接及维护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对接及维护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5〕46号


  
各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待遇,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药品信息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的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院制剂。其中,符合国家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未纳入目录的药品费用,由患者个人按规定支付。

  二、信息对接及维护内容

  药品信息对接是指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药品通过信息采集、系统维护等程序纳入或剔除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工作,对接内容包括药品基础信息和政策信息。基础信息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国家医保编码、药品追溯码等信息;政策信息是指国家及我市医保药品管理规定的备注信息(支付限定)、门诊特定疾病标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先行自付比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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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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