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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范组织事故调查,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规范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坚持深入调查。全链条查找责任落实、事故防控、应急准备、救援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深刻剖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法规标准、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不足。

  ———坚持严肃处理。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倒查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等各方责任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坚持以案促改。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促进各方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性补短板强弱项、消除盲区漏洞,最大限度降概率、控损失。

  二、规范事故调查组织

  (一)分级分类组织调查。初步核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授权区应急管理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下同)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市、区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依法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以及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展调查的其他事故,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调查。

  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或存在应查未查、调查程序不规范、原因不清、定性不准、有责不追、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要求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导。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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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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