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6号)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2月6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2月6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五项中的“壮医、瑶医、苗医、拔火罐等民族”。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预算应当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相匹配,并逐步加大投入”,将第二款中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配合”修改为 “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