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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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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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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综合利用、全程监管、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国家公布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预防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地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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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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