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5年4月2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2025年4月2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包头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