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哈尔滨市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哈尔滨市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巩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成果,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升居民居住幸福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并完成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等问题。
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查询或者组织居(村)民委员会逐户登记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业主名册等资料;
(三)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或者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四)研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纠纷;
(五)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危险房屋、违规改建、楼道堆放、高空坠物、非机动车违规充电、违规群租等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