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25年1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
(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八)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
(九)发布会展业信息;
(十)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