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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25年1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

  (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八)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

  (九)发布会展业信息;

  (十)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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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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