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2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
宪法,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七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完善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工会工作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为工会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配合做好工会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或者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