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四章 行政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合理保护的原则,促进本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为促进专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保护和应用。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并支持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有关专利管理规范的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水平;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专利中介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三)援助专利维权;
(四)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在同等条件下,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含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