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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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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8日

   
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障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转化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海南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全面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力争在3年内,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有效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7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亿元。
  (三)改革范围。
  在原12家赋权试点单位基础上,面向全省改革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开展改革。鼓励中央在琼科研事业单位积极争取中央有关管理部门支持,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
  二、改革内容
  (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1.充分赋予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单列的资产管理清单,进行台账管理,国有资产审计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管理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可根据实际,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2.单位应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单位自主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需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对已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3.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并通过协议定价的,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得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4.单位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于部分赋予所有权的,单位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鼓励单位探索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前提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全部所有权。对于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5.支持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委托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独立法人实体,由其代表单位持有、营运、行使股东权利等,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支持产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持股托管服务平台,园区内单位可委托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持股管理机构,代表单位持有、管理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单位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单位所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6.单位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单位内部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职人员,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经理人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相应成果股权作为报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人社厅)
  7.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非省管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规探索让其获取股权激励;单位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获得股权激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权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按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禁业范围发生冲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海南大学)
  8.将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对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自主决定,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支持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9.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技人员职务晋升、自贸港高层次人才认定、职称评定、研究生指标分配、科研团队研发经费保障、绩效考核、评价评优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定通道,探索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制定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标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委人才发展局)
  (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
  10.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琼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试点支持单位按市场化机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赋权改革,赋予其项目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权。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开展成果转化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1.鼓励省内外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在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工作,选派人员取得的工作量、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等业绩同时认定为在派出单位取得的业绩。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技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优推优等的重要依据。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或者科研院所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2.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琼组建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按“一项一策”给予综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创立从事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和投资等的独立法人公司,构建“研发机构+孵化公司+转化基金”运营模式,探索“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股+团队现金持股或技术入股”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效能。
  13.支持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与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利转化资源库,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推进海外技术转移合作,打造区域技术转移服务高地和全球技术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海南大学牵头筹建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强化科技成果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转化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海南大学)
  14.盘活专利存量,支持单位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鼓励单位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单位专利。(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15.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引导金融投资更早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进一步丰富产投、创投、风投等金融产品。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团队跟投在省内转化的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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