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安徽省
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水文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联系、指导机构和部门,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水文科技成果保护,培养水文科技人才。
第四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市、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改善水文测站的工作条件,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水文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市水文机构根据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水、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并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正常运行。
为涉水工程设施提供专项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涉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可以利用现有水文测站的区域不得重复建设水文测站。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或者由设立单位委托水文机构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