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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及时、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规定,省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下发后,各地应及时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衔接沟通,确保《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落地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蒋天生         联系电话:8611027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20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及时、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报酬”包括: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津贴、补贴和奖金等;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成就一定条件支付的工资、绩效、奖金。

  (二)“工伤医疗费”包括:因治疗工伤(职业病)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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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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