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 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建立“市统筹、区主责、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属地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全市国有空闲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国有空闲地工作台账。
国有空闲地工作台账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度汇总更新后,于年初移交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对管理中发现的空闲地及时纳入工作台账,于每年年底报送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国有空闲地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