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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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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6〕30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地税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制定了《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6日


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

  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根据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号)规定,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内工作人员是指按照人事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人员。各地据此制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同级人社、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征缴

  6.养老保险费征缴中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

  7.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8.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9.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1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

  12.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中的工资项目标准调整执行时间早于实际发放时间,且执行时间和实际发放时间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按调整后的工资项目标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13.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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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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