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2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2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培养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三)建立与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

  (四)支持依法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推进实体化运行;

  (五)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六)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宣传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

  (七)加强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建设,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培育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产教融合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

  第六条 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意向或者规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接等服务,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绩效评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

  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学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教师培训基地等,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专业特色,建立符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利用优质的课程、师资、技术、设备等资源,主动对接企业开展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传承创新民族传统工艺、民间技艺,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县域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精准服务县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

  第八条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保障机制,主动对接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利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数据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

  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